目前我国综合保税区建设基本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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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综合保税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1990年我国第一个特殊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后,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种类型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这些特殊区域在不同阶段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功能不一致、政策不协调等问题。为此,2008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这6类区域进行整合,配置统一政策、功能,执行统一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将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将逐步整合转型为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临近港口的称为“保税港区”,设立在内陆的称为“综合保税区”。   一、综合保税区概念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以虚拟港口为依托,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即叠加了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综合保税区实行最先进的管理模式,实行封闭式管理,与中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 二、综合保税区政策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综合保税区主要政策为“境内关外、三税、三免”。境内关外指在我国境内,海关辟出一个专门区域,进出国内的货物就相当于进口和出口,进出境外的货物不需办理海关报关手续;“三税”指保税、退税、免税;“三免”指免许可证、免配额管理、免付汇核销。其中,保税是政策的核心。 综合保税区享受优惠政策简表政策 内容 保税加工政策 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 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海关监管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综合保税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检验检疫政策 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外汇管理政策 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 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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