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涉及滚动结算问题的审理.docVIP

合同纠纷中涉及滚动结算问题的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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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涉及滚动结算问题的审理 发布日期:2004-05-19 编者按:本期编发的是“审判经验和方法”专辑之四。这次推出的是民四庭资深法官马全耀副庭长在长期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处理合同纠纷中涉及滚动结算问题的一些心得与体会,比如尽快理清审理思路,准确行使释明权,巧妙引导当事人举证以缩小争议范围,此外还有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认定诉讼时效以及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对年轻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快速入门”具有借鉴意义,从而节省摸索时间。 合同纠纷中涉及滚动结算问题的审理 所谓滚动结算,是指交易双方之间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一方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向另一方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另一方预付或不定期支付部分价款,且付款与每笔业务价款并不一定对应,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价款的交易方式。采用这类结算方式的多见于买卖、承揽等交易中。 根据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滚动结算交易的特点: 1、交易次数多或交易时间跨度长;2、事前或不定期支付部分价款;3、付款与交易对象并不一一对应;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价款。 滚动结算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多个民事法律关系或交易中的结算方式问题。对于滚动结算的认定,一般只要符合上述特点1与2或者3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确认。 一、滚动结算案件的审理思路 滚动结算的交易中,有的合同关系有书面形式,有的没有书面形式;有不同性质的合同混合进行交易;有的部分付款有明确的支付交易对象(如现金当场付清),各类情况交织在一起,一旦形成诉讼,案情会比较复杂。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了解案情,对双方当事人的总体关系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然后要善于找到争议点,突出审理的重点,这样才能形成较完整的思路。 实践中,通常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以一笔具体业务的应收款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但被告抗辩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货款已经结清或双方还需经对帐后才能确定是否欠款。由于是滚动结算,被告是否欠款或欠款多少一时很难判断。其实滚动结算的案件,不论时间长短,业务量多少,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仅存在一个合同关系的结算纠纷并无本质区别。涉及滚动结算的案件,从数学的角度看,充其量只是简单的加加减减量的变化而已。最完整的方法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全部的往来帐目明细表,将全部的应付款与已付款分别查清以后,两者相抵就是应付款金额。但是有些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交易量多,全部予以结算耗时费力工作量太大,有经验的法官是不会采用这种审理方式的。因为从实践来看,当事人在长期或多次的业务往来中不可能对每笔交易或付款都存有争议,往往大部分是没有争议的。因此,对于滚动结算的案件,一般无需全部予以计算,关键在于善于归类,将没有争议的部分剔除,将争议部分缩至最小,作为审理重点。 二、审理方法与步骤 1、首先应确认是否属滚动结算性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不论原告或被告提出双方是滚动结算方式,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根据前述特点予以分析确认。 2、在基本确定讼争双方是因滚动结算引发的纠纷后,法官应对双方当事人予以释明,其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及各方应提供的证据。笔者在总结多年的审判经验后认为,法官应当注意把握引导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通常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并提出答辩意见后再引导原告提供相应证据效果更佳,因为在答辩中会有部分被告自认的内容可直接用于判决,而无需通过对帐确认。这种作法并非是法官偏离中立立场,而是一种审理技巧,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在提交证据的方式上,应先要求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明细帐单,即完整列出交易的全部内容。该汇总明细应记明以下内容:(1)、完整的应付(收)款帐目及其内容(如交易的品名、发票等)和时间;(2)、完整的已付(收)款帐目及其时间并注明付款方式(如现金还是支票等),付款有对应内容的也应当注明。 3、将当事人提供的汇总明细表交由对方核对。对双方没有争议的帐目可以不再核对,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帐目则应予以重点审核。通过这种方式,有些案件争议的交易量或金额可能很小。因此,在交易量多或时间较长的案件中,可以暂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以减少那些无争议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有些案件虽然时间跨度较长,但每年年终或在财务年度末双方有过结算的,可以此作为计算点,此前双方的往来帐一般可以不再重新计算。同样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某一时段帐面一致的,或者一方可以提供对方某一时段的对帐单的,则也可以此为基础,此前双方的往来帐同样可以不再重新计算。这样可以减少审判人员与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效率。 4、确定找到双方争议点后,再要求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接凭证,包括发票中的提货联,如委托他人交付的,同样应提供交接凭证,仅凭受托人的陈述或运输凭证不足以说明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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