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各类假期指导手册》(第一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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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各类假期指导手册》(第一版) 勘误表 第1页,“江门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新如下表: 江门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市统计局统计年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单位:元/月 单位:元/年 年 份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5年 1252 12902.5 2006年 1388 13869 2007年 1615 15149 2008年 1806 17196 2009年 2025 19004 2010年 2291 21153 2011年 2659 23924 2012年 3165 27017 2013年 3571 29772 2014年 4014 24976 2015年 4509 27117 第3页,“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表”删除。 第4页,“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说明”删除。 第5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及待遇简明表”更新如下表: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及待遇简明表 医 疗 期 医疗期内待遇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伤病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伤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年以上 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6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个月 说明:①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②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需延长医疗期的,由企业自主决定。 ③“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有关工龄规定执行。 第6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简明表”更新如下表: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简明表 类 别 待 遇 文 件 依 据 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死亡 按当地上年度社会 月平均工资3个月工资 按当地上年度社会 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按当地上年度社会 月平均工资1个半月工资 离退休人员死亡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说明:①本表的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②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后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补足差额。 (目前江门市社保局支付标准如下:丧葬补助费3个月和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 第8页,“各类计划生育假期简明汇总表”中的“生育奖励假”更新为80天。 第13页,“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摘录)”删除。 第15页,增加以下内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第二款修改为:“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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