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指标和记分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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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指标及记分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 1 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资质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2 2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2 3 未办理项目手册认证手续、不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1 4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的;7 5 涂改、出租、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9 6 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20 7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0 二、产权市场监管 1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的;2 2 广告中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内容的;3 3 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等内容的;3 4 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2 5 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1 6 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座落位置、配套设施、建筑材料、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4 7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发布含有销售内容的广告的;4 8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接受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和办理VIP等行为的;2 9 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明示的材料的;2 10 商品房销售中未使用本市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的;3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公平的;2 12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违反业主意愿,擅自更改广告中载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2 13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1 14 预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的;2 15 销售商品住宅,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 16 售楼现场未按照《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进行公示的;4 17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5 18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6 19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9 20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8 21 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8 22 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9 23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的;9 24 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20 25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0 三、建筑市场监管 1 因开发商责任,造成货不对版引起纠纷的;5 2 拖欠工程款造成群体性事件的;6 3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持有相关规定的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未向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或项目名称的;6 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9 5 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9 四、科研设计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 五、质监、安监 1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9 2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强迫买受人接受交付的;8 3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20 4 因施工不文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6 六、执法检查 1 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办理入户手续;2 2 不按合同约定延迟为业主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的;3 3 擅自将已预售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5 4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6 5 主要配套设施不按期交付使用的;5 6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建设市政、公益配套设施的;6 7 公共配套设施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6 8 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6 9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在建工程的;5 10 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5 16 违法建设,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9 七、物业管理 1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工程建设材料的;3 2 不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5 3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6 4 违反规定对业主多收费、乱收费的;5 八、公积金管理 1 办理公积金贷款给客户设置违规限制条件的;3 2 违规不给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6 九、其他 1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2 2 对行业组织的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3 3 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的;20 4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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