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R112非对称前照灯灯丝灯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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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2 月16 日 企业秘密 欧盟官方杂志 L 330/169 (*) 欧盟经济委员会112号法规 — 关于采用非对称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及灯泡 的机动车辆前照灯认证 的统一规定 A. 管理法规 0. 适用范围(1) 本法规适用于采用非对称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并且可能采用玻璃或塑料配光镜并配有可更 换灯泡的机动车辆前照灯。 1. 定义 在本法规中: 1.1. “配光镜”是指前照灯(单元)最外面的部件,通过发光表面传递光束; 1.2. “涂层”是指涂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一层或多层的某种产品; 1.3. 不同“种类”的前照灯是指下列基本特征有所不同的前照灯: 1.3.1. 商品名或商标; 1.3.2. 光学系统的特性; 1.3.3. 包含或取消能够在操作中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应的部件。 1.3.4. 适用于靠右侧行驶或靠左侧行驶的交通法规要求,或者两种情况皆适用; 1.3.5. 产生的光束种类(近光灯和/或远光灯) 1.3.6. 配光镜和涂层的材料(如果具备); 1.3.7. 所用灯泡的种类。 1.4. 不同“级别”(A或B )的前照灯表示通过特殊光度测定认可的前照灯。 1.5. 48号法规中给出的定义及其在类型批准申请过程中有效的系列修正本均适用于本法规。 2. 前照灯认证申请 2.1. 认证申请应由商品名或商标的所有人或其适当的代表提交。申请应当说明: (*) 包括: 原法规的补充规定1 — 生效日期:2002年8月11 日。 原法规的补充规定2 —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10 日。 原法规的补充规定3 — 生效日期:2003 年10 月30 日。 (1) 本法规中的任何条款均无权限制申请本法规认证的签约方在前照灯上装配通过本法规认证的塑料配光镜及机械式 前照灯清洁装置(带雨刮器)。 L 330/170 企业秘密 欧盟官方杂志 2005 年12 月16 日 2.1.1. 前照灯用于提供近光灯和远光灯照明还是两者之一; 2.1.2. 如果前照灯用于提供近光灯照明,适用于靠右侧行驶和靠左侧行驶,还是仅适用于靠右侧 行驶或靠左侧行驶; 2.1.3. 如果前照灯装备有可调反射镜,前照灯的安装位置与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面的相对关系; 2.1.4. 是否属于A级或B级前照灯; 2.1.5. 所用灯泡的类型,参见37号法规。 2.2. 认证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2.2.1. 一式三份的图纸,应能够分辨出前照灯的类型和正面形状,并清晰绘出配光镜加强筋(如 果有)以及截面形状;图纸上应标明为认证标记预留的位置; 2.2.1.1. 如果前照灯装备有可调反射镜,在前照灯只用于某个或某些位置的情况下,应指明前照灯 安装位置与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面的相对关系; 2.2.2. 如果前照灯用于转弯照明,下面的6.2.9.条列出了极限照明位置的简要技术说明; 2.2.3. 前照灯的两件样品。 2.2.4. 对配光镜所采用的塑料材料的测试: 2.2.4.1. 十三个配光镜; 2.2.4.1.1. 其中的六个配光镜可以换用六种材料样品,面积应达到60 × 80毫米,外表面为平面或凸 面,在中间位置应有足够的平面(弯曲半径不小于300毫米),面积应达到15 × 15毫米 ; 2.2.4.1.2. 每一种配光镜或材料样品均应采用批量化生产中所使用的方法加工而成。 2.2.4.2. 一个反射镜,可以按照厂家说明将配光镜装入其中。 2.3. 如果制作配光镜和涂层的材料已经过测试,应在提供这些材料和涂层的同时附带其特性测 试报告。 3. 标志(1) 3.1. 提交认证的前照灯必须带有申请的商品名或商标。 3.2. 这些标志应标在配光镜和前照灯本体(2) 上,并且必须为认证标志以及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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