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变动及其根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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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变动及其根据 PAGE \* MERGEFORMAT 15 民事权利变动及其根据 一、民事权利变动的概念 (一)权利变动的定义 所谓权利变动,即权利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或指权利的得丧变更。 (二)权利变动的形态 1、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权利的变更(主体;内容;客体) 3、权利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二、各种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人格权的变动 1、人格权的产生:(1)自然人的出生(民通9);(2)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依法成立(民通36第2款)。 2、人格权的变更:法人、非法人团体的变更(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变更,民通44)。 3、人格权的消灭:(1)自然人的死亡(民通9、23);(2)法人、非法人团体的解散及注销登记(民通45、46)。 (二)身份权的变动 1、身份权的取得:(1)结婚(婚姻8,配偶权);(2)收养(婚姻26;收养15,亲权);(3)出生(民通9,亲权)。 2、身份权的消灭:(1)离婚(婚姻31、32);(2)死亡(民通9);(3)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28、29) (三)物权的变动(物权9、23-26、106-116)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主体;内容;客体) 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四)债权的变动 1、债权的发生:合同(合同8);不当得利(民通92);无因管理(民通93);侵权行为(民通106第2、3款、107-109、117及以下条款;侵权责任法2-91)。 2、债权的变更(合同77) 3、债的转让(合同79、84、88) 4、债权的消灭(合同91、93-94、99-100、101、105、106)。 三、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 (一)私法自治原则 1、含义:指个体得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第1页)。 2、民法(典)的规范配置: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三者的适用顺序:强行性规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规范(民通72、91;合同23、34、61、62、90、133、137、142等)。 3、私法自治的限制:公共利益;弱者利益;交易安全。 4、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合同自由及单方行为。 (二)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及其体系构成 四、法律行为基本原理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1、法律行为的定义(民通54) 定义构成: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私法效果)。 2、法律行为的特征 (1)核心要素:意思表示(表意行为)。 (2)目的: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是一种设权行为。 (4)是法律事实之一种。 (二)法律行为体系 抽象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具体法律行为(合同;转移所有权;结婚、离婚;遗嘱;收养。民法分则)。 (三)法律行为基本分类 1、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实践法律行为 4、要式、不要式法律行为 5、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6、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7、主从法律行为 (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定义 表意人将其意欲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以某种他人可得知晓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构成 (1)某种动机;(2)效果意思;(3)表示意思(表示意识);(4)表示行为。 3、意思表示的形式(民通56;民通意见65、66;合同10、11) 形式自由原则:以自由(口头、书面、行为)为原则,以强制为例外(审批、登记等)。 形式的作用:警示;证据;公开;流通。 4、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成立时。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了解;到达。 5、意思表示真实 条件:自觉;自愿;一致(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 6、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一般有效);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其自身)。 非故意的不一致:错误与误解。 (2)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暴利行为(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1、法律行为的成立(民通57;合同44) 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完成并公开。 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必要之点) 特殊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与否属事实判断,不涉及法律的评价问题。成立是有效的前提;成立不一定有效。依法成立,才能有效。成立可能发生的效果:无效;效力未定;可以撤销。成立了的法律行为若无效,且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42、43)。 2、法律行为的效力 (1)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民通55) 表意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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