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金融机构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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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 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由同一地区、同一工会或在同一公司工作的职工等特定范围的成员组成。资金主要来源于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向信用合作社的成员发放贷款。 5.2 西方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架 5.2.4.6 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是一种与邮政部门关系密切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小额存款,其吸收的存款一般不用缴存准备金,其资金运用一般是存入中央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 5.2 西方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架 5.3.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只与政府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关系。 5.3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5.3.2 其它金融监管机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单一全能型的监管结构走向多重机构的分业监管。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证券、保险和银行业进行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5.3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992年10月, “证监会” 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5.3.2.1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3.2.2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5.3.2.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5.3.3 商业银行 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是:股权结构并非国家所有,而是以股份形式组成,产权关系明晰,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初步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5.3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5.3.4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正式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3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正式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其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国家开发银行有如下特点:一是任务特殊。二是经营目标特殊。三是融资原则特殊。 5.3.4.1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机构,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5.3.4.2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构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范围,由国务院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其承办能力来界定。 5.3.4.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3.5.1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的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其资金来源为以保险费形式聚集起来的资金以及投资收益。资金运用则为保险赔付、政府公债、市政债券、公司股票等。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恢复办理。 5.3.5 非银行金融机构 5.3.5.2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代理企业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代办股票红利支付和债券的还本付息、证券的代保管、证券投资咨询等。 5.3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由若干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的股份制证券公司;另一类是由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5.3.5.4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1979年10月,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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