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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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4 页 出版物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成都市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出版物零售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单位名称,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在本省未正式建立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之前,暂不作要求)。 3.经营范围是报纸、图书、期刊。 4.申请在本市图书专业市场内经营或跨区(市)县设若干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其他申请出版物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向所在区〔市〕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请)。 5.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三、许可证办理: 1.申请人应向成都市、(区)县新闻出版局递交《出版物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应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获得批准的,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将说明理由。 4.对获得本行政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本行政机关办理许可证,逾期30日不办理许可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四、行政管理要求: 1.获得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出版物销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 3.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②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④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⑤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⑥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⑦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4.申请人如需变更项目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5.出版物发行单位因歇业、被撤销、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须向本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许可证。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本行政机关将于许可证颁发后的3个月内依法进行核查,如在核查中发现有条件不符、承诺不实以及违法经营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已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本行政机关行政人员有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放许可证;逾期未发放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成都市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投诉(投诉电话:8485306),本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其他: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电地址龙泉驿区洪升路11号(区便民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申 请 人 承 诺 (由申请人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闻出版局: 申请人: (单位名称) ; 经营场所位于: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业主: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面积: m2; 从业人员数: 人,申请从事 (填写详细的经营方式及范围)的出版物经营许可,并作出下列承诺: 1.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行政机关所告知的许可条件。 3.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不从事出版物销售活动。 4.本人承诺,在出版物经营销售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四川省关于出版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5.本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人予以行政处罚;本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告知人: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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