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docVIP

会昌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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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9 会昌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教职工管理工作。凡政府兴办并由国家财政承担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归口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的党团关系按属地原则归口当地乡(镇)管理。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三条 严把教师入口关。 教师引进,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计划,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保、编办、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招聘教师按《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统一考试有关规定执行。新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自愿在我县工作5周年以上。 第四条 经县政府同意引进的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硕士以上研究生、“985”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毕业生和说课及优质课竞赛全省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在分配公租房、学校教师周转房、职称聘任等方面优先享受。 第三章 教师调配 第五条 县外教师调入原则上必须是第一学历师范类大专毕业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中师以上),取得教师资格,身体健康的公办教师。符合条件申请调入的教师须经县教育局、人保局测试合格,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有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 本县非教育系统干职工原则上不能调入教育系统从事教学一线工作。原调出的教师愿意归队的,必须在45周岁以内,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申请调离本县的教师,须在我县工作满5周年,经学校、县教育局同意,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凡需参加外县教师招考、报考研究生或参加其他行业招考的在职教师(含特岗教师),报考前需本人填写《会昌县在职教师参加外县或外行业招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第八条 县直学校(含县城规划区内的学校,下同)需补充教师,实行“考试、说课与考核业绩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公开选调”。对长期在农村边远山区学校任教(10周年以上),师德表现优秀、工作表现良好、教学业绩优异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加分待遇。县直学校之间教师调配,要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和教师资格,由调出调入学校提出意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需求提出调配名单,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手续。 第九条 教师乡(镇)与乡(镇)之间调配,由本人填写《会昌县中小学教职工县内调动申请审批表》,调出调入学校根据编制情况、学科教师需求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手续。县教育局可以根据各校学科需求、编制情况,个人教学能力、资格、学历等直接调配教师,并由县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手续。申请调动的教师必须在同一乡(镇)任教满3周年。 第十条 本乡(镇)初中、小学之间交流调配教师,优先安排初中教师,由中心小学、初中共同研究,报县教育局批复后,由编委办办理核编准调手续。小学教师安排到初中任教,必须符合学历、教师资格要求,并能胜任初中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非教育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须由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县教育、人保、编办等部门备案。 县直学校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乡(镇)农村学校教师,应征得原学校同意,经县教育局提出名单,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工资由原单位发给,考核及福利由借用学校负担。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因借用教师导致原学校需聘用的顶岗教师(编制外),其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教职工选聘、调配工作一般在暑假进行,并在各校聘任教师之前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允许公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有序流动。民办中小学聘用公立学校教师应在每年暑假县教育局调配全县中小学教师之前报县教育局审批,批准后聘用,聘用总数不能超过民代学校教职工总数的30%。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档案及人事关系按其原隶属关系保留,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及时调整;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民办学校发放或缴纳,社会保障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集中代扣代缴。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合同到期后需要回公办学校工作的,由本人申请,民办学校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后,回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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