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止内 幕交易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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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止内 幕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年报业绩公告前?30日;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30日;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二)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认定。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之外,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括: (一)本公司和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包括上述(一)至(三)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知情人; (五)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附件一)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由信息披露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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