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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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部分监测评价指标 参考说明 一、有关说明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卫生部《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附件1)包括10个指标,由市(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填报,第二部分(附件2)包括3个指标,由试点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填报,第三部分(附件3)包括11个指标,由各抽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填报部分(附件1)具体指标 (一)制定印发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配套文件 指标1 各市(州)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配套文件 指标含义:以市(州)政府或者卫生等相关部门名义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规划、细则)、补偿、质量监管、绩效评估办法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等。 要求:填写表格,并且以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全部文件。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指标2 参加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 指标含义:通过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的医疗机构种类及数量。其他医疗机构是指除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外的医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价格与报销 指标3-4 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报销情况 指标含义:如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报销比例的,填报省级规定的报销比例。如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报销比例的,统计各市(县)报销比例后,填报报销比例范围。 (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指标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推广工作 指标含义:是指截至7月底,以各种形式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专题培训工作情况。 (五)基本药物投入与补偿 指标6 本地区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指标含义:是指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指标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是否得到足额补偿 指标含义: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按照规定获得及时、足额补偿。 指标8 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获得补偿的金额 指标含义:是指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按规定本省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偿的总金额。 指标9 非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指标含义:本地区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情况。补偿总金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补偿金额总和。具体补偿方式是指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获得补偿的渠道。 指标10 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指标含义:本地区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情况。补偿总金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补偿金额总和。具体补偿方式是指获得补偿的渠道。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填报部分(附件2)具体指标 指标1 各县(区)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 指标含义:本县(区)正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时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数量,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数量,目前只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以及及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网上采购的数量。 指标3 基本药物投入与补偿 指标含义:是指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市州及县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金额,以及采取的其他补偿措施及金额。 四、抽样基层医疗机构填报部分(附件3)具体指标 指标2 本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指标含义:表2统计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后至6月底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情况。基本药物是指卫生部发布的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收载的药品;省增补非目录药品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下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增补目录药品,此次监测评价暂按省增补非目录药品进行统计。 指标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指标含义:表3统计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至6月底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销售情况。制度实施后是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至2010年6月底期间;制度实施前是指与制度实施后相比上一年度同期。 指标5-6 销售金额前十位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指标含义:是指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开始,截至6月底,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中,总金额排名前十位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指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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