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p课件党政党建党课.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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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通用名;;《条例》主要内容简介;第一部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第二部分;;01;;02;;03;;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一部分;;;用人单位;发展改革等部门;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二部分;工资支付形式;;第三部分;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四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五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部分;;;;;;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七部分;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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