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1-局部修订_.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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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ArabicDash - 3 -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18年版) 2008-12-30 发布 2009-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GB50160-2008 (2018年版)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9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 京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局部修订。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标准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增加及主要修改的条文内容如下: PAGE 26 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30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 外 铁 路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55 45 80 35 —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 外 公 路 高速公路、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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