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校内申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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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范围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 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室、校办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申诉范围:凡我校教师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的权利。 3.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4.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6.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7.不服学校及其学校所属各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条 申诉的组织机构 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 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 回避原则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申诉的处理 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行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4)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5.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七条 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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