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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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3)试运行记录; (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5)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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