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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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兴镇水上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镇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安办负责督促本制度的落实,各相关单位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检查的常规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三条 本制度分为重点检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三个方面。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上级的安排和要求组织落实。 二、重点检查 第四条 重点检查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和某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分别在春运、“五一”和“十一”旅游黄金周等重点时段,以及高温、严寒、洪水,汛期等重点季节进行。(检查时间:春运节前2-3天、五一节前的4月28日、十一节前的9月29日开始) 第五条 镇安办组织开展的重点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检查安排由镇党委制定,由分管安全领导带队,镇安办全体成员参加和各村(居)负责人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六条 重点检查内容: (一)各乡镇和渡口经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工作情况; (二)制定重点时段或重点季节的安全工作安排和进行动员部署情况; (三)制定重点时段或重点季节的安全措施和落实到位情况; (四)开展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组织进行演练情况; (六)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 第七条 重点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看会议记录和文件资料; (三)现场查看重点部位的管理和安全设施的配备。 三、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专项督查是针对交通安全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以及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领导指示开展的安全工作督促检查。 第九条 镇安办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一般每年不少于6次,由镇安办根据需要进行。 第十条 专项督查的内容: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或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且抓好落实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层层进行分解,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情况; (四)开展安全工作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五)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情况;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抓好乡管员、现场监督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七)认真履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把好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关情况; (八)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投入,交通新、改、扩建工程坚持“三同时”的情况; (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认真调查、按时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和暗访、查资料和看现场、抽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是镇安办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工作重点,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的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性、经常性、季节性、专业性、综合性检查。 (一)定期性检查是交通部门定时组织的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周期一般是:各乡镇和相关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二)经常性检查是由各渡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天进行的例行安全生产检查。例如:船舶在开航前或回港后进行的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是各相关单位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进行检查。例如:冬季防寒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降温等检查。 (四)专业性检查是交通部门和渡口渡船经营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进行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例如:船舶技术状况、防火防爆、电器等专项检查。 (五)综合性检查是镇安办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组织的全面的综合性检查,一般是每半年组织一次。 五、附则 第十三条 镇安办组织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填写《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或做好记录,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镇安办组织开展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检查组联络员或记录员在检查结束后的第二天将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一并报送镇安办,镇安办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镇安办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镇安办进行登记并负责跟踪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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