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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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办法 共产党员应该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为了保证我校学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章所确定的党员义务制定如下规定,以明确学生党员在各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与《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党员目标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一条 党员应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各学生党支部在每次支部大会上要专门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党员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培训、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所属党支部的书记当面请假、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各学生党支部应对每次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进行考勤。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或组织活动一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席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 2、经常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预备党员培训班的学习,并作为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直至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提出转正申请。 第二条 业务学习是学生党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学生党员必须首先是一名合格的学生,在学习成绩上达到本班中等以上水平,并在学习态度方面成为其他同学的表率。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课、不交作业以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其它学习纪律等),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2、本人学习态度不端正并带动其他同学不认真学习造成明显后果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本科生党员,一学期内有一门补考或学期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处中等以下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补考,或学期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处倒数五名之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或因主观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4、研究生党员,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或考试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两门及两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若学生党员由于难以预见的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所属党总支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对待。 第三条 党员必须在各项社会活动(尤其是学校倡导的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好学校、学院党政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在班级、宿舍等的集体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因本人主观原因而未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严重者,除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外,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四条 党员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在评审奖学金、评选先进、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谋取个人的荣誉和利益,不得在毕业就业等方面对学校或学院的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在其它类似方面为达到个人目的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党员不得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财物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破坏他人的财物。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作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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