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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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团⑷S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促进税务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 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 范税务人”的工作要求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 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 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现将〈〈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提 高税务机关服务效率和纳税人办税效率, 降低征纳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措施, 也 是践行“三严三实”,使“三个三”要求成为税务工作人员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的有力抓手。 各地要提高对推行首问责任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便 民办税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统筹负责推行工作,务求将首问责任制抓好、抓实。 二、 细化措施,稳步推进。 推行首问责任制涉及人员面广,业务类型多,各地要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按照符合工作规律、提高服务效率、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部门配合的原则,制 定细化方案,形成立得住、行得通、管得好的首问责任推行、管理、考核和督促机制。要加 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辅导, 使其在掌握本岗位业务的基础上熟悉了解相关涉税业务办理 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为推行首问责任制打好基础。 三、 狠抓落实,注重长效。 要积极通过纳税人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绩效考核等方式, 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通过多种 渠道对首问责任制进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使首问责任成为税务系统的一种工作常态、行为习惯和行业风尚。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4日 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何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 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贵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 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贵任制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 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五条首间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 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 第六条首何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 理, (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 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 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二)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 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眼、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 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七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 规定办理: (-)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 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 人,该承办人承接首何贵任。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 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 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何责任。 (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何责任人 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间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 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 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 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的监督和检查,要将首何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不按 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 任。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 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管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 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 税务机关提出争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 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 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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