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PAGE 6 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在外国法制史的学习中,美国法是很重要的一块,而美国司法制度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其特色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之一,这种影响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它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去实现的。因此,我试着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一)司法审查权的含义与起源 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再援用。   这项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有它的理论依据,那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提到司法审查权,我们就不得不想到著名的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为正是它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如果不是马歇尔以其智慧为美国最高法院“窃取”了司法审查大权,现代美国民主制度演变以及最高法院的历史恐怕也要改写。由于掌握司法审查权,美国最高法院才有机会从最初一个不起眼的司法机关逐渐成长为能够有效制约立法和行政机关权力的独立力量,并塑造现代美国民主政治分权制衡原则的基础。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的门槛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两大方面。 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进入20世纪后,美国为防止行政权的不断膨胀,维持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司法对行政加强了控制力度,重要表现之一是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 不可审查的假定,即私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这是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干预行政,在行政案件的受理上所持的观点。20世纪后,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立为受理行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法院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作出这样的改变呢?最高法院的判例揭示了两点理由:第一,“确认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责任,是一个司法职能”,即是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国会建立法院审理侵害人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自私人的不法行为,或由于行使没有授权的行政行为”,即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背景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了正面障碍,而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行司法审查:国防、外交行为、政治任命、行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部的追诉行为。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白的和令人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关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大大缩小了关于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规定的适用余地。但是所谓的排除事项都不是绝对的排除,如果当事人以损害其重大利益或者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由起诉,法院也应受理。 二、原告资格标准:从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 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从权利损害标准向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的转变。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前,法院坚持权利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1946年行政程序法出台后,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具有起诉资格。1970年,最高法院将此标准概括为双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根据宪法规定的“案件”或“争议”,而只要被挑战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害”即构成“案件”或“争议”;第二,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法

文档评论(0)

_______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