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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和金融改革 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自1927年成立,是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以蒋介石为核心的中国国民党建立。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全国财政会议,统一全国财政,从而奠定了国民政府财政管理的格局。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 财政 金融 政策 改革 正文 一、财政改革 1、关税自主: “关税自主”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一项重大的外交与财税政策改革。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于该年5月、8月两次发表取消不平等条约宣言,制定了《国定进口关税条例》,决定于当年9月1日起实行关税自主。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等开始与英美等诸列强驻华公使展开了以“关税自主”、“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主要内容的外交谈判。从1928—192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与美、英、西、荷、德、意、法等11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或者《友好通商条约》。在新条约中,欧美列强在保留其“最惠国待遇”和继续把持对中国海关行政权的前提下,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同意取消各列强在华关税特权,实行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所议定的七级附加税税率标准(其中,最高一级进口商品税率至1932年增到50%,1933年增至80%)。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曾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国家的“关税自主”这一客观事实是不能否认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通过实行“关税自主”,中国政府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进口税和减免出口税,这对于鼓励和提高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和支持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无疑是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 (2)、通过“关税自主”和独立自主地制定关税税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当时中国进口商品的结构。在这其中,最明显的改变是各类棉布进口数量的大大减少。 (3)、关税自主政策的实行,大大地增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税收入。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通过关税自主,中国关税收入从1913年的1697万元,至1928年增长到17914万元和1929年的27554万元。关税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从1913年的21%,至1928年上升到41%和1929年的51%,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稳定财政的重要手段之一。 2、盐税改革: 盐税一直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一项重要税收来源。但自袁世凯善后大借款以盐税作为担保之后,外国债权人在中国设立的稽核机关——盐务稽核所,就一直把持着对中国盐税的管理。宋子文决心改变这个现状,1928年,财政部将改进盐务稽核所的工作,不在承认稽核所偿还外债的权利,此项工作另行指定特殊机关负责,收税职权也从盐务稽核所手中收回,改用关税收入以作偿还。从此,盐税的征收、保管及使用权又重新惠到中国政府的手中。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重新设立了盐务稽核所。1929年8月稽核所恢复收税职权,在各区的稽核家馆开始陆续恢复。盐务稽核总分所直隶于财政部,改变了帝国主义控制我国盐税主权的局面。由于稽核所旧有人员办盐的经验十分丰富,新稽核所任用了一批原稽核所的旧有人员,选择业绩较好的,尽量做到量才任用。 这时的盐务管理体制中,并行着两套平行的系统。中央设置盐务署和稽核总所,二者都隶属于财政部;在各个产盐区,设立盐运使,运副及稽核分所;各销盐区,设立榷运局和稽核处或税收局,又分别隶属于盐务上及稽核总所。这样,盐务一项分为行政和稽核两大部分。“行政机关主管场盐运销,及缉私事宜,稽核机关主管征收盐税,秤放盐斤,及编造报告事宜。”在1930年,南京政府对盐务管理体制进行又一次改革,即将缉私权、盐务行政权归稽核机关兼管,使盐务稽核所职权获得扩张。 1931年5月又颁布了《盐法》,对盐税征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将稽核所和盐务署的职权划清。 3、裁厘改革: 厘金市地方政府在主要的水陆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向过往的商人征收的货物通行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开始于1953年的扬州,使清朝官员雷以缄在扬州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而征收的,以后逐步通行于全国。到民国初年,厘金关卡新增达735处之多,税率由值百抽一到值百抽五不一。厘金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首先,这是统一财政的需要。厘金制度下的税率带有随意性,没有区分货物的性质;另一方面,在厘金制度下,洋货纳关税、子口税后就不需要交纳厘金,是不合理的,厘金一天不废除,统一财政就成为一句空话。 其次,就是为了有利于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最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为厘金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国内的商品流通,增加了工商业者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国内商品的竞争力,使工商业发展极为艰难,因此国内资本家废厘金的呼声极为强烈。 1928年7月,财政部设立了裁厘委员会。同年12月,宋子文召开五省裁厘会议,决议裁厘要点10项,即以财政部名义公布,另呈国民政府备案。到193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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