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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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 主编部门:中国民政部 同意部门: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升工程项目投资决议和建设管理水平,充足发挥投资效益,愈加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议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标依据,也是相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验整个建设过程关键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需遵照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符合《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目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该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效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工作需要。 第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足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它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计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和救助管理站根据分区设置要求合并建设,实施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重视实效,并表现国家相关节能减排要求。 第九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组成 第十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依据辖区内流感人口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表 类别 流感人口数(万人) 床位数(张) 一类 150~ 220 201~300 二类 75 ~150(不含) 101 ~200 三类 35~ 75(不含) 50 ~100 辖区流感人口数量超出 220 万城市,可合适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床位数量,并参考一类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含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础装备。 第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含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隶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含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含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础装备包含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 不一样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各类功效用房(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百分比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70%。 第十九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考表2确定。 表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点儿(平方米/床) 用房类别 使用面积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未成年人用房 入站登记用房 1.28 1.81 2.28 生活用房 5.95 5.95 5.95 教育用房 3.60 3.80 4.12 文体活动用房 2.14 2.42 2.74 医务用房 0.88 1.06 0.94 行政办公用房 1.64 1.84 1.98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 2.75 2.96 3.05 隶属用房 1.24 1.64 1.73 累计 19.48 21.48 22.79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严寒地域和严寒地域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应依据实际需要和节省用地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4.00平方米/床、4.5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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