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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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AA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无欠薪”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帐户资金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支付。 (一)专用账户设立。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来源及数额、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并对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委托银行监管,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二)专用帐户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三方共同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专用帐户资金来源。专用帐户的资金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用帐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四)专用帐户资金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实施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内容,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专项填报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款(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确定中标单位后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其他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也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资性工程款应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参考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铁土建工程10%)。各区、县(市)可根据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照比例。 (五)专用帐户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工资款数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帐户。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拔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六)专用帐户资金保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后,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消申请,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办理销户手续。 1、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结清应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6个月。 第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在建工程的实名管理数据推送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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