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纠纷案例及各地关于养老院的管理办法[参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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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汇编 | 学习参阅 20XX 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胶葛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23号。 担任人裴现花,院长。 托付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148法令服务所法令作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贵君,女,1923年10月28日出世,汉族,无业,住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北街63号5单元2号。 托付代理人梅水兵,河南华夏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郭遇春,男,1957年3月1日出世,汉族,系赵贵君之子。 原审被告:裴现花,女,1955年1月10日出世,汉族,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担任人。住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23号。 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以下简称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胶葛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认:2007年12月1日,原告赵贵君托付儿子郭天春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定住养协议一份,约好原告到被告富华敬老院住养,住养费每月650元,取暖费60元,合计710元。原告当天交纳了710元费用住到富华敬老院。2007年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富华敬老院院内跌倒,经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施行了人工半髋置换手术。原告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治19天,花费医疗费用11489. 02元。原告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富华敬老院派人对原告进行了护理。另查明,被告富华敬老院系被告裴现花私家开办的敬老院。 原审以为: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定住养协议,两边构成服务合同联系,原告以为富华敬老院未实行职责致其跌倒受伤要求补偿实为服务合同胶葛。依据住养协议的约好,富华敬老院应精心照顾原告的日子起居,依据原告的身体状况给予不同等级的护理。本案中,原告在富华敬老院住养期间跌倒受伤这一现实两边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原告是否享用全护待遇及二被告的职责巨细。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2007年12月1日签定的住养协议并未清晰约好原告归于何种住养白叟及应享用何种等级的护理待遇,但依据原告交纳每月710元的费用规范,及二被告在辩论时认可原告没有思维能力,能够看出原告归于没有日子能力的住养白叟。另从原告供给的录音材料看,被告裴现花及其老公均未否定原告归于全护,且被告裴现花的老公在录音中称喂过原告饭后原告跌倒了,原告吃饭需求要人喂,能够推定被告富华敬老院对原告供给的是全护服务。被告富华敬老院未尽关照和留意职责,致使原告在无人照看的状况下跌倒受伤,被告富华敬老院应对此负悉数职责。对被告富华敬老院称其无任何职责的辩解定见不予选用。被告富华敬老院是被告裴现花私家出资开办的其他安排,被告裴现花应对原告的丢失承当连带职责。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489. 0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90元、养分费190元,依据充沛,有法令依据,予以支撑。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每月1500元,护理期限270天,护理费合计13500元,依据缺乏,不予支撑。原告实践住院19天,住院期间被告富华敬老院派人全天护理,期间原告不存在护理费。原告出院医嘱为:卧床歇息、不适随诊,依据原告的伤情是骨折且年岁较大的实践状况,裁夺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五个月,被告富华敬老院辨称赞同原告去敬老院养伤而原告的家人不赞同,固执自己护理,导致丢失扩展,对此不予支撑。依照被告富华敬老院收取全护规范为每月710元,依照此规范核算护理费,五个月为35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则,原审判定:一、被告新乡市富华敬老院应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贵君付出医疗费11489.0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90元、养分费190元、护理费3550元合计15419.02元;二、被告裴现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三、驳回原告赵贵君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本案诉讼费450元,由原告赵贵君担负180元、被告新乡市富华敬老院、被告裴现花担负270元。 富华敬老院不服原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确认现实差错,导致判定差错。1、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供给的是全护服务是差错的,没有现实依据。被上诉人入住敬老院时,两边签定了住养协议,依据被上诉人的身体状况是归于日子半自理人,在收费上也是依照半自理规范收费的,其不享用全护服务。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喂过被上诉人吃饭来推定是全护服务是差错的。2、被上诉人供给的录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住养协议清晰约好: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住养期间,因病或其他意外的事端形成伤亡,上诉人不承当任何职责,悉数结果均由被上诉人承当。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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