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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邑
台同编号:
铁路局工具轨租赁
合同书
甲方(工具轨产权单位):
乙方(承租单位):
丙方(出租代理单位):—
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具轨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GW-2016-
工具轨产权单位(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承租单位(乙方)
住址:
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经理
租赁代理单位(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根据《铁路局废旧物资管理办法》(【2015】368号)与《铁路局废旧轨 料管理实施细则》(〔2015〕363号)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申请租赁工具轨 事宜,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工具轨的出租工作。甲、乙、丙、三方在平等 互利、相互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本次工具轨租赁及相关服务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资品名、数量、租赁价格、租赁时间及付款方式
序 号
申请编 号
品名
单位
数量
租赁单(元/ 吨/年)
租赁期
(年)
金额(元)
备注
1
P43工具轨
吨
51.6
234
1
12074.4
P43轨
1200 米
2
工具轨租赁 全额抵压金
吨
51.6
2570
132612
合计金额
¥ 144686.4 元
工具轨数量:P43工具轨1200米、51.6吨。
2.租用期限:12个月(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延期
15天未归还,按违约处理,全额抵押金转为赔偿金。
用途:工具轨只限于工程施工使用,不得在铁路正线及专线使用, 在租赁使用工具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
租赁费及保证金:工具轨 51.6吨,租赁使用费243.00元/吨/年, 计12074.4元,工具轨全额保证金132612元,合计144686.4元;(壹拾肆 万肆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如乙方延期使用,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 请,并将延期租赁费足额缴纳后方可延期继续使用;如提前归还甲方,按 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租赁使用费。
乙方租赁工具轨全部租金及保证金需在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全部
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条 交货办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运费承担
交货办法:乙方自提。
提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铁路局管段)
货物运输由乙方自行办理,所需装卸、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交货期限及验收办法
提货时间:乙方收到铁路局发料通知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发料通知 单送达发货单位按时提货。
甲乙丙三方共同派专人在发货现场共同验收交接。
第四条 质量说明
甲乙丙三方确认,本次租赁的工具轨为P43型钢轨,乙方如需整修(锯 轨、钻孔、校直)费用自理。
第五条 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当为乙方发货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发料通知单并 派专人办理交接。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提 货。
乙方在租赁物使用期间要做好租赁物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转租、 损毁或用于其他有损租赁物材质的用途。使用期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退还, 并负责收集、集中堆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有丢失或损坏,由乙方按铁 路局对外销售价赔偿(单价按交接日旧轨料招标销售价格核算) 。
乙方不得转让租赁物的提货权。
丙方代理甲方负责工具轨租赁款催收,合同到期后,协调组织甲、 乙、丙三方共同验收归还租赁的工具轨。
丙方代理甲方对租赁的废旧轨料组织交接、监装发运工作。
丙方根据《铁路局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 2015】 368号)规定向甲方
收取代理租赁工具轨服务费
乙方做为租赁方,应保证在租赁期满后及时向甲方退还租赁物。
租赁物未及时回退甲方或租赁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 方从乙方交纳的抵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 甲方另行追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当按逾期部分租 金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将租赁物转让、转租、返销到铁路任何单位,甲方、丙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扣除乙方支付的全部租赁抵押金,给甲方、丙方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转让提货权, 甲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 租赁费不予退还。
因政府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归还租用甲方的材料, 甲方退还保证金和剩余租赁费,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时, 可 依法减免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 对本合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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