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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
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
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
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 50 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
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
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 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 8 元/ 平方米·月。底层按 11 元/ 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 9 元/ 平方米·月计收,第三
层按 8 元/ 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 7 元/ 平方米·月计收。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 0.5 元/ 平方米·月。
第七条 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
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 第一年租金优惠 30% ,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 20% 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 10% 收取。
第八条 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
工宿舍。购买厂房房款可分 3 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
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 30% ,购房款缴清后, 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04 号)和《铜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铜梁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 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工业园区和综管办 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 国卫生、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十条 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
体为:
(一)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生产垃圾等以及使用标准厂房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和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 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 (含管网、 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公共生活垃圾由
综管办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综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
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二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
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一)转卖或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
物。
(四)饲养动物、乱倒生产生活垃圾、企业生产废弃物
等。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厂房进行必
要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综管办,经综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综
管办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办公室按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总额的 3 ‰·日加收滞纳金。 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综管办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
建设、城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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