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从概念规范开始-兼与郭镇之教授商榷.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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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隐性采访 从概念规范开始 兼与郭镇之教授商榷 ? ? ? ? ? ? ? ? ? ? ? ? ? ? ? ? ? ? 一 隐性采访的内涵 对隐性采访研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成果,是由郭镇之教授和展江教授共同撰写的《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1]该书从分析国内外诸多隐性采访的实例入手,分析了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伦理和法律的问题。但是,该书中交叉使用的“隐性采访”“秘拍”“暗访”等概念,却让人读来颇费心思,也不易使人对问题的理解走向深入,而一些概念的混用导致的前后意思矛盾,也越发使人疑惑。郭镇之教授在全书开篇即说明“本书对‘隐性采访’‘暗访’‘偷拍’‘偷录’等词的使用都不含有贬义。但考虑到许多正直的新闻工作者对‘偷’字的厌恶,下面,除必要外,我们都将‘偷拍’改为‘秘拍’”。在全书的序言中,作者作出了类似的说明:“在本文中,根据不同的行文需要,交替使用‘暗访’和‘隐性采访’两个词,并常常以‘偷拍’代表‘偷拍偷录’。”由于“说明”在先,所以,全书在论及隐性采访时,确实是不断地交叉使用“隐性采访”“暗访”“秘拍”等概念,于是,就不断地在“暗访”的标题下大谈“隐性采访”或把“暗访”与“秘拍”混为一谈。笔者曾仔细阅读了郭教授“对‘暗访’和‘秘拍’的概念辨析”这一节的内容。因为根据标题内容,这一节应该是讨论概念的,作者也确实在讨论概念,遗憾的是,在这里尽管作者花了较多篇幅谈“隐性采访”“暗访”“秘拍”,但始终未见明确的概念规范。即使在“隐性采访的概念含义”这一小节中,也未见对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我们认为,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在讨论问题时,如果论述者自己都不能对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和区分的话,其论述中的说服力是大可怀疑的,也不符合理论研究的一般规范。如果作者认为上述几个概念是同一含义的话,那么在同一专著的论述中,在开篇处作说明后,应使用同一概念而不该多处交叉使用不同概念,从而导致自身行文及读者阅读的不清晰;如果上述不同概念有不同内涵,则首先应明确不同内涵并区别使用。 什么是隐性采访?郭镇之教授在本该进行定义的“隐性采访的概念含义”这一小节并没有定义。她在其本人所著的《隐性采访论》[2]中引述一些专家学者的定义后,专门有一个注释:“顾理平并没有提出他本人对隐性采访的定义,只是提供了一些解释。”这也许是郭镇之教授的一个小小疏忽,因为就在引述一些专家学者的定义后,笔者就对隐性采访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3]因为笔者觉得,不首先对隐性采访进行明确定义,讨论就难以深入。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记者隐去了记者的身份”是一种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和一些记者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或者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体验式采访有所不同。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某地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我在现场”,这对隐性采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记者不在现场,就无法顺利完成隐性采访。当然,这里的“现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例如,电话暗访时,记者不一定在“绝对现场”,但也可视作“我在现场”,这是一种“相对现场”,记者面对的是隐性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采访对象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相应的新闻素材。这样,隐性采访也就不成为隐性采访而成了公开采访。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也是体现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如果说第一个条件和第二个条件主要涉及采访的技巧方法的话,那么,第三个条件则较多地涉及新闻职业的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一点。 说到疏忽,郭镇之教授还有一些,例如,她称笔者“将虚构性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中的情节、与采访无关的假新闻、涉及名人隐私的公开报道(画报登载密特朗私生女)都用来支持关于隐性采访的论述……”关于《康熙微服私访记》的情节,笔者是在“受众欢迎隐私采访的文化基础”中谈及,但笔者并未将其列入隐性采访的范畴,只是说明今天的受众喜欢隐性采访与国人喜欢官员们“微服私访”的传统文化有联系;引用《新闻记者》杂志评选的假新闻的例子是为了说明虚假新闻“影响之大、危害之烈”“不容轻视”,因此,受众只能“在隐性采访中期待新闻真实”,而不是举的隐性采访的例子;名人隐私公开报道的例子,是为了说明“私密性新闻的独特价值”,而隐性采访比较容易采获到“私密性新闻”,也不是举的隐性采访的例子。上述三例,只要稍为认真地读完上下文,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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