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程序(ADR)范愉-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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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纠纷解决的过程看,和解与ADR的对应关系比较复杂 (1)当事人协商交涉,达成诉讼外和解(私了) ( 2)通过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契约) (3)通过中立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律师见证) (4)通过法院附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诉讼上和解。双方不 (5)诉讼已经开始或进行中,双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交涉达成的庭外和解,属于诉讼上和解 (6)诉讼已经开始或进行中,由法官主持或监督下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诉讼上和解(也可以作为合意判决),诉讼终结,具有生效判决效力 3.法院附设调解达成的起诉前和解与由法官促成的庭上和解,性质上虽然同属诉讼上的和解,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主体不同,分别为法院和ADR机关 (2)在程序上,法院调解与审判处于同一程序或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可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一般不需重复,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资源,当事人一旦达成和解即可终结诉讼;而在法院附设调解中,调解失败后,主张和证据等均不得带入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而难免会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浪费 (3)二者采用的形式不同 (4)生效条件不同,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可直接生效而法院附设调解达成的和解有时需要特殊生效条件,如一定期限 (三)诉讼上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及其功能 诉讼上和解与法院调解并非完全一致的概念,然而,如果把诉讼上和解限定为法庭上和解的话,那么二者的功能基本上是一致的 诉讼上和解与法院调解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和表述方式不同而已。事实上,诉讼上和解与法院调解都以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和解与调解协议达成都是法院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交互作用的结果,和解和调解成立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四、ADR与小额诉讼程序及专门法院 (一)小额诉讼程序 1.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 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司法改革中创建的一种新型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形式 在形式上,当代的小额诉讼程序基本可分为两类: (1)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在简易法院或简易程序之下再设立一种特殊程序 (2)专门建立区别于普通初审程序的小额法院或法庭 3.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当代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化,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 (2)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 (3)注重调解 (4)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低成本和高效率 (5)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处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 4.小额诉讼程序的理念及功能 (1)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尤其是被社会或国家认为不甚重要的民事纠纷 (2)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 (3)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对诉讼程序乃至法治进行补偏救弊 (4)小额诉讼程序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ADR)之间的联结点 5.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结果与问题 (1)小额诉讼程序从原理到运作都呈现出与普遍主义法治原理的某种背离 第一,小额诉讼程序不够公平 第二,小额诉讼程序在强调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实际上是通过程序的灵活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诉讼的正当程序保障降低到非诉讼程序的水平,即所谓程序保障的形骸化——无形中损害了诉讼的质的规定性 第三,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运作及其效果直接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实践中往往容易导致司法的不统一 (2)小额诉讼程序无法解决简化诉讼程序与诱发滥讼的矛盾 (3)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职权并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受到限制和削弱 (4)小额诉讼程序无法从根本上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端 (二)特别法院 一些国家或者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行设立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法院,或者建立专门处理特殊类型纠纷的专门法院,而这两种法院实际上都具有某些非诉讼程序的性质和功能 以法国为例,除审理小额民事纠纷的小审法院外,还有若干专业法院: (1)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 (2)劳动法院(Conseils de prud hommes) (3)农事法院 第四章 我国现行非诉讼程序 第一节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第二节 仲裁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五节 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节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节 医疗纠纷处理 第八节 信访制度 第九节 公证 第一节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一、改革开放前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新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模式的建立 1.调解制度的全面建立 2.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 3.行政性及其他非诉讼程序 (1)与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存在的经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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