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13部分 火电产业建(构)筑物技术监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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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13部分 火电产业建 (构)筑物技术监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 (构)筑物技术监督的监督范围、主要指标、监督内容和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火电机组 (含自备电站)的水工技术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细则引用了附录B中的文件和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总则 3.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水工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和制度, 特制定本细则。 3.2 建 (构)筑物技术监督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从设计、制造、监造、施工、 调试、试运、运行、检修、技改、停备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3.3 建 (构)筑物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 不断提高水工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4 监督范围及主要指标 4.1 监督范围 包括贮灰场、灰坝、取水设施、输水设施、蓄水建构筑物、排水设施、厂区水工建构筑物及水工 建构筑物安全监测设施等。 4.2 主要指标 4.2.1 安全监测设施完好率≧95%。 4.2.2 安全监测频次完成率100%。 4.2.3 受监水工建构筑物缺陷消除率≧90%。 5 主要监督内容 5.1 贮灰场运行维护 1 5.1.1 按要求开展干灰的碾压试验,确定铺设厚度、含水率、碾压遍数、压实度等参数,确保碾压 效果符合要求。 5.1.2 定期对灰场进行喷洒,确保灰场不起尘;灰场闭库应及时覆土、恢复植被。 5.1.3 针对输灰管道应定期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5.1.4 重大缺陷的处理应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5.1.5 制定完善堆灰和取灰方案,堆灰和取灰工作不得影响贮灰场安全。 5.1.6 安全评估:火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 报子分公司或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 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一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电企业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对贮 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等级提出评估意见: 5.1.6.1 加筑子坝后; 5.1.6.2 遭遇特大洪水、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 5.1.6.3 发生贮灰场安全事故后; 5.1.6.4 其他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5.2 水工建构筑物安全监测 5.2.1 监测仪器仪表的定期保养、检定、校正,建立监测仪器设备档案。 5.2.2 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观测基点检查校核,建立监测设施档案。 5.2.3 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实施监测,相关监测项目力求同时 进行监测;针对不同监测阶段,突出重点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复测;做到监测连续、数据可靠、 记录真实、注记齐全、整理及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2.4 制定特殊时段的监测方案,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时,除加密观测外,必要 时应增加临时观测项目,加强监测。 5.2.5 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按规定上报监测报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 整编、刊印。 5.2.6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进行技术论证,履行报批 手续。 5.2.7 湿式 (水力)贮灰场观测项目:坝体 (初期坝和子坝)沉降、水平位移、裂缝、滑坡、塌陷 及表面侵蚀破坏;坝体浸润线;坝体渗漏及排水体排出的水量、水质;坝前灰渣排放情况及干滩长度; 灰水回收泵房及管道的运行状况;灰场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5.2.8 干式贮灰场观测项目:堆灰施工中调湿灰含水量及压实灰干密度;坝体 (初期坝和子坝)及 灰渣坡面的沉降、位移、裂缝、滑坡、塌陷及表面侵蚀破坏等;喷洒设施完整性;灰场防渗措施是否 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5.2.9 贮灰场竣工三年以内应每月监测一次,竣工三年后每季度监测一次。 2 5.2.10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水工建 构筑物运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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