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7部分 火电产业金属技术监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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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7部分 火电产业金属技术监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技术监督的监督范围、主要指标、监督内容和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火电机组 (含自备电站)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细则引用了附录B中的文件和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总则 3.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和制 度,特制定本细则。 3.2 金属技术监督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从设计、制造、监造、施工、调试、 试运、运行、检修、技改、停备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3.3 金属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 材料,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4 监督范围及主要指标 4.1 监督范围 4.1.1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高温承压部件 (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 再热器管、联箱和三通),以及与管道、联箱相联的小管。 4.1.2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导汽管、联络管。 4.1.3 工作压力高于等于3.8MPa汽包 (锅筒)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 4.1.4 工作压力高于等于5.9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 (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减温 水管道、疏水管道和主给水管道)。 4.1.5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筋、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4.1.6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螺栓。 4.1.7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的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隔板套和阀壳。 1 4.1.8 300MW及以上机组带纵焊缝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冷段)。 4.1.9 符合TSG 21规定的压力容器和符合TSG D0001规定的压力管道及部件。 4.1.10 锅炉钢结构 4.2 主要指标 4.2.1 金属监督部件检验合规率100%。 4.2.2 金属监督部件缺陷处理率100%。 4.2.3 金属监督部件缺陷消除率不低于98%。 4.2.4 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 4.2.5 安全阀校验率100%。 4.2.6 锅炉 “四管”焊口一次合格率不低于95% (大面积换管时)。 5 主要监督内容 5.1 金属材料监督 5.1.1 所有监督范围金属部件的材料选用应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材料代用原 则按DL/T715及相关标准条款执行。 5.1.1.1 采用代用材料时,应选择成分、性能相当或略优者,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 不低于设计要求。 5.1.1.2 制造、安装 (含工厂化配管)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专责工程 师的认可,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若涉及现场安装焊接,还需告知使用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出具 代用通知单;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金属技术专责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1.1.3 采用代用材料后,应做好记录,同时应修改相应图纸并在图纸上注明。 5.1.2 材料的质量验收 5.1.2.1 监督范围内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订货技术条件;进口的金属 材料,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国家技术法规、标准。 5.1.2.2 监督范围内的钢材、钢管、备品和配件应按质量证明书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过程中, 对质量证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质量证明书中一般应包括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热加工 工艺、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无损检测结果等。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 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1.2.3 重要的金属部件,如汽包、汽水分离器、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 等,应有部件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订货技术 条件。 5.1.2.4 监督范围内材料和部件的验收应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材料标记核对、宏观检查和相应的 检验检测,锅炉部件金属材料的入厂检验按照GB/T 16507、TSG G0001以及订货技术条件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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