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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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试行) 2022年5月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通用要求 3.3建筑整体改造 3.4建筑局部改造 3.5建筑内部装修 3.6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4 建筑 4.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2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3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 4.4建筑构造 4.5救援设施 4.6外墙保温材料 5结构 5.1结构构件 6给排水 6.1一般规定 6.2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6.3消防供水设施 6.4 室内消火栓系统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暖通 7.1一般规定 7.2 防烟系统 7.3排烟系统 8 电气 8.1一般规定 8.2消防电源及配电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8.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5线缆选择及敷设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本指南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则 1.1 为规范、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 计、审查等工作,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合肥市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 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改造以及房屋 建筑的扩建。 1.3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需要进行规划确认时,应按照《关 于印发合肥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意见 (试行)的通 知》(合建 [2022]40号)执行。 1.4 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 难时,应按本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 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1.5 既有建筑改造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设计内容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按照现行的消防规范、标准和本指南仍无法解决的既有建筑消防问题, 应加强原有建筑消防安全措施,并针对具体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 2 术语 2.1 既有建筑 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 2.2 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整体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等任一方面变更 的改造工程。既有建筑的地上部分及地下部分,可作为两个项目独立改造。 2.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等任一方面变更的改造工程。 2.4 建筑内部装修 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不改变原设计 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 的位置和宽度等。 2.5 现行标准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2.6 原有标准 既有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或既 有建筑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 范和标准。 3 基本规定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1.1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三 类。 3.2通用要求 3.2.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 服务配套设施; 3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 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门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 (服 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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