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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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获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 :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投资监管机构终止基金 : 所谓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返回 证券投资基金是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2004年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来调整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为特定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按信托方式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把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这是投资基金最基本的分类;根据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可否赎回,投资基金又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按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上市交易与赎回、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规定了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限制,并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披露基金信息。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在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基金法律规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有何不同?公司型投资基金与契约型投资基金有何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有什么职责?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证券投资当事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课堂讨论题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结合实例谈谈对此规定的看法。 查阅《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操纵陆家嘴股市案》的相关资料,谈一谈违法操纵市场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28日‘‘基金湘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的开盘价2.45元,上午走势尚属平稳,及至下午开市后交投逐渐萎缩,抛盘压力越来越轻,20分钟以后,该基金的价格突然暴涨,同时成交量急剧放大,拉升至122高点,紧接着在不到15分钟内,价格掉头向下,急跌至6.41元,尾市又严于7.20元收盘,交发行价上涨620%,振幅达417%,全天换手率高达90%,其中2.80元以下的成交量占全天的80%,主力低成本收集筹码相当集中,其收市价格已经严重超出其单位资产净值。于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勒令其停牌一天。并以1:6.5的比例对其进行惩罚性扩募,并更名为“基金裕元”。该基金复牌后出现连续跌停,令大多数 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出资,大量资金被套牢,还得交纳扩募部分基金价款,损失惨重。经过调查,发现该基金的经理人动用了所管理的基金参与了该基金的恶炒,是该基金的最大庄家,并从中获得了大量收益。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却因此而损失惨重,于是有投资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制裁基金管理人。 [分析提示] 思考方向: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4、26 (2)《证券法》第71条第1项。 (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 在本案中,基金经理人参与对自己管理的基金的过度炒作,导致基金投资受损,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经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而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是委托与代理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为了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将自己的资金作为一种投资依照一定的规则委托给基金经理人,使之代为理财,其处于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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