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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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一、清代的立法思想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阶层已经考虑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体制。 在局势基本稳定、全国性政权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则接受满、汉大臣的建议,着手帝国的全面立法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时应该结合本朝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要。 二、清代的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典 1、清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 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前后一段时间,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太祖天命五年(公元1621年),满族军事势力进入辽沈地区,为遏止军民中的散逃现象,努尔哈赤发布了《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项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 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七月,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著名的《离主条例》六条,规定凡有奴告主私行采猎、隐匿出征所获物、擅杀人命、奸淫属下妇女、冒功滥荐者,若所告属实,准该主属下奴仆离主,获得自由。此《离主条例》是满族发展史上的一项划时代的重要法规。 崇德元年,清太宗皇太极与众大臣议定《崇德会典》52条,收录了大清国建立前后的一系列重要谕令,规定了一些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权力关系。《崇德会典》的制定和实行是满族社会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工作始于顺治二年,顺治三年完成编撰工作,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于《大明律》,共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30门,律文459条。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四百三十多条。 3、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 康熙十八年,鉴于清朝律、例之间、条例之间多有矛盾,乃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本着“因时制宜”的原则详加酌定。次年,刑部完成《刑部现行则例》260余条。该《现行则例》亦按大清律的“六部分目”的体例分类编辑。康熙二十八年,根据臣僚“律例须归一贯”的建议,“特交九卿议准,将《刑部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内”。 康熙 雍正 乾隆 清世宗雍正皇帝即位以后,继续修订实用的“条例”。雍正三年,修律总裁大学士朱轼等完成修订工作,至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正式颁行,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定为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所附条例经删修后定为八百二十四条,并按原例(顺治及以前之例)、增修例(康熙朝所增之例)、钦定例(雍正帝新定之例)三类分类编纂。 乾隆朝制定了清朝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乾隆皇帝御览后,正式“刊布中外, 永远遵行”。 《大清律例》亦是分七篇,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一说1042条),分30门,共47卷。《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后人评价《大清律例》是一部“隐合古义,矫正前失”的优秀法典。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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