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两汉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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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刑制改革的意义: 废除肉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使我国古代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3.定罪量刑制度 ⑴刑事责任年龄:体现矜恤老幼的精神 ⑵亲亲得相首匿:礼法结合的表现 家族主义法的体现 ⑶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员享有的特权 特权法的体现 ⑷先自告除其罪: ⑸不溯及既往: ⑹诬告反坐:达到“省刑息诬”的目的 ㈡犯罪 1.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谋反罪 大逆无道罪 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见知故纵罪 沈命法 2.危害皇权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 废格、矫诏 欺谩、诬罔、祝诅 阑入宫殿门、失阑 犯跸 第四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西汉:前206年-公元8年 东汉:公元25年-公元220年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一、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二、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三、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 汉朝的疆域 第一章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作为治国方略 立法指导思想: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为恢复、重建法律秩序,汉初统治者以身垂范; 二、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从崇尚黄老到独尊儒术 董仲舒其人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 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思想。 ⑴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制 ⑵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 ⑶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董仲舒的儒家学说是一种新儒学。 “德主刑辅”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形儒实法。 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约法三章》 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二、汉律六十章 《九章律》:西汉最初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在《法经》六篇后增加户、兴、厩三篇,共9篇; 叔孙通增补汉律未及的礼仪,完成《傍章》18篇; 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 赵禹制定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朝律》6篇。 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和帝,陈宠建议删修汉律 献帝,应劭重新厘定汉律 汉朝时期法律的私家解释 西汉,南阳杜周、杜延年父子 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人。 最后,皇帝下诏,明确以郑玄对法律的解释作为官方承认的标准。 三、法律形式 律:“法典”、各个方面的专门法规。 令:皇帝的命令,凌驾于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杜周传》 科: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 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 1.皇帝制度 一整套的皇帝专用名称的规定; 掌握最高的行政、司法、军事大权。 2.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汉初:丞相-辅佐皇帝、总理国政 太尉-掌管全国军事行政及武官赏罚 御史大夫-监察官之首、丞相副贰 (后分别改为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徒) 1、汉武帝时期: 中央行政管理机构渐分为“中朝”、“外朝” 中朝-(演化为)尚书台-(东汉时)增设六曹; 外朝-以丞相为首,执行政务; 2、其他官制改革: 汉武帝撤销“太尉”,设“大司马” 汉成帝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 汉哀帝改“丞相”为“大司徒” 3、御史台开始出现,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专门的监察机关。 3.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⑴封国 封国的积弊; 削弱封国的措施:“分土而不治民”、“推恩削藩”。 ⑵郡县 西汉:郡县两级制, 郡-郡守(后称“太守”,通称“两千石”)、都尉 县-县令、县丞 东汉:州、郡、县三级制 州-(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刺史(后改“州牧”) 4.监察机构 汉成帝时期,御史台建立,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汉武帝时期,设置“司隶校尉”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汉武帝时期,划分全国为十三个州,除“司隶校尉”外,每州设一名固定监察官“刺史”。其职权为武帝手书“六条问事” 5.职官管理制度 ⑴任免制度 任用:察举 征辟 “太学”选拔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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