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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新颖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1、【核心法条】A22.2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辅助法条】A22.5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8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A29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要点解析】★抵触申请: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其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称为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在先申请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在先申请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中国专利申请。
如果在后申请享有优先权日,且该优先权日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则在先申请不能够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抵触申请只能被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对比原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没有新颖性的情形主要有:(1)技术方案相同;(2)上下位概念,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3)数值范围,看所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有没有公开现有技术的“点”(点值,端点),有则无新颖性;没有则有新颖性。
★新颖性评述核心思路:评述对象+对比对象+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法条结论。
4、【答题模板】▲一般问题的论述:1)构成抵触申请的论述:该专利申请和附件2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某年某月某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某年某月某日,其授权公告日(公开日)某年某月某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某年某月某日,同时,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附件2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只能被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2)不构成抵触申请(属现有技术)的论述:该申请和附件2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的授权公告(申请公布日)日某年某月某日[早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某年某月某日,附件2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不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优先权成立的论述: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
4)优先权不成立[超时间]的论述: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
5)优先权不成立[4项对比有不同]的论述:对比该专利和附件3,虽然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个月内,但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或技术方案[不同],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不同],因此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不可以享有附件3申请的优先权。
■新颖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单独对比原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2)区别技术特征--(领域XXX,解决的技术问题XXX,作用/技术效果XXX;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XX);(3)结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具备/不具备新颖性。
[模板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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