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docVIP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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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1、【核心法条】A22.3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辅助法条】“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也应具有获知相关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要点解析】★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启示(如特征、作用均相同,则有启示;否则只要特征、作用之一不同,则无启示);启示(动机)来源于特征相同及作用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相同即特征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作用相同。 ★创造性评述核心思路:评述对象+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是否存在启示+创造性结论+法条。 ★新创性判断思路:?权利要求首先判断其新颖性?不具备新颖性的时候一般不考虑其创造性。?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还需要继续判断。?具备新颖性的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进一步考察创造性?创造性怎么判断?有且仅有唯一的正确判断方法——三步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还需要继续判断。 4、【答题模板】■创造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以及公开的技术特征四个方面考虑;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2、区别技术特征为:XXX。3、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4、附件2或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特征不同/作用不同,没有技术启示。5、结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3,或者2和3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有创造性,符合法A22.3的规定。 [共用模板]无论是否具备创造性:两份/X份(根据实际数量确定)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确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XXX。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模板1]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即它们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模板2]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特征不同):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没有公开技术特征XXX,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1的有益效果是XXX,因此具有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模板3]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作用不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即它们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1的有益效果是XXX,因此具有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注意: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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