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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投融资的红线 一、基本红线 基本红线共有4条,36条中的32条都是根据这4条衍生出来的,它们属于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来自1995.10.01《担保法》: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来自2010.06.10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3.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或提供担保,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举债。 来自2014.09.21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以合规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 来自2015.01.01《预算法》: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二、金融机构行为红线 本部分有11条红线,是针对金融机构在向基建项目提供资金时,不能越过的红线,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来源了。 1.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放贷。 2.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融资平台放贷,不得违规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规担保。 3.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违规进行土地融资。 4.地方政府不得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5.金融机构不得进行土储贷款或以土储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6.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新增政府性债务。 7.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融资不得接受政府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担保。不得通过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违规开展PPP项目等方式变相举债。 8.不得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货物、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在预算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9.国有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担保,不得以明股实债、保本保收益、承诺回购投资本金、多层嵌套、资金池、违规PPP等形式变相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10.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要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11.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不得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对应资产缺失,项目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的债务进行置换。 8月底郑州:EOD与片区开发、政府项目谋划与投融资、国企改革、企业合规经营、EPC与全过程咨询、基建REITs与城乡建设融资创新、公文写作与档案管理等课程报名中…… 三、融资平台企业行为红线 这13条红线是针对融资平台提出的规范,从一个侧面解释了,政信项目靠谱的原因。 1.融资平台要与政府切割,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融资,政府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平台和政府各自承担各自债务。 2.学校、医院、公园、政府办公场所、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或申请发债的城投企业。 3.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增信。 4.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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