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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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6-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由厂区生产系统引出的装置(管道)上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以下作业范畴: ——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 ——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具、通讯工具或机动车。 ——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2.生产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有共性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条件相近的或安全距离不能做到相对独立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含各生产单元及储罐区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等)。 4.爆炸危险区域:存在爆炸性介质,并有可能与空气或其他介质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进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爆炸危险区域同时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发生场所;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装置、沟池、区域; ——所属单位确认并规定的其他危险区域。 ——以上区域,如封闭设置则全部封闭区域内均为防爆区域,如露天设置其区域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5. 火灾危险区域:存在可燃物质但该物质无爆炸危险,且可燃物质的性质和在该区域内的数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灾可能有较大损失的区域,属于火灾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原煤、精煤、焦炭等储存场地、输送系统、装卸站台; ——仓库、车库、露天物品堆垛;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其他场所; —— 办公、生活区的重要场所。 —— 火灾危险区域应由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划定。 6.其他危险区域 —— 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生产、储存场所等; ——未泄压前的压力容器或管道;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单元; —— 阴井、地沟和其他空气长期不流通的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所属单位确认并规定的危险区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域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用火作业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并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培训、贯彻和落实。对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接受本规定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根据动火区域划分图及相关规定对动火分级管理)。 第九条 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爆炸危险区域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属于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 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 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作业的动火作业; ——在含有重大危险源装置存在的罐区内的动火作业; 第十条 一级动火作业:在爆炸危险区域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其他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及25m以内的区域;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以内的区域;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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