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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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级、检查与报告、整改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上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是隐患排查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管理以及全公司隐患排查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生产部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设备维检修、技改、工艺操作方面隐患排查管理。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后勤保障、宿舍、浴室、办公区域隐患排查管理。 第九条 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隐患整改,并报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条 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对隐患排查治理,均享有批评、检举、制止权利以及排查、改正、自我消除的义务。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工作应与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安全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公司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4)公司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公司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为保证隐患排查的有效性,可聘用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8)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以及各基层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的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四条 公司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四章 隐患分级、分类与监控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和公司级。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安全基础管理隐患、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工艺隐患、设备隐患、电气系统隐患、仪表隐患排、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储运系统隐患、公用工程隐患、消防系统隐患十大类。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归类,并对被检单位按“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未完成整改时限内,公司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及时有效反应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在风险可控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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