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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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2-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相关承包商在生产、作业和办公区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1、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3、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l5 m <h ≤30 m;h > 30 m。 4、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6、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7、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8、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9、不存在4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 h ≤5 5 h≤ 15 15 h≤ 30 30h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规定和修订本规定,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车间按要求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属地单位 1、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2、负责高处作业许可的审批,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3、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八条 作业单位 1、负责组织高处作业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 2、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教育。 第九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2、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高处作业,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 组织作业前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4、及时纠正作业现场违章行为。 第十条 作业批准人 1、审查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 4、批准或取消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 1、持有效的高处安全作业证进行高处作业,有法律要求的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 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未落实不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二条 监护人 1、确认高处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3、 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4、核实作业人员与许可证上人员相符。 5、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6、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启动应急预案。 7、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应佩戴明显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8、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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