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推销教辅材料参与有偿补课等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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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推销教辅材料参与有偿补课等责任追究办法 近年来,学校持续开展了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少数教师还在参与有偿补课,家长反映强烈,败坏了教育形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滕州市教育局等三局《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滕教字〔2015〕55 号),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全体教职工的从教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下一年度班主任竞聘资格,调离原岗位。 1、以获利为目的在级部(或部分班级)向学生、家长宣传,到指定的地方购买(或者直接摊派)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2、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招生为目的,组织班主任聚餐饮酒的;3、安排班主任或者直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的。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近三年班主任竞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1、 诱导学生去指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收取回扣的; 2、自己或者伙同他人组织办培训班、或在其中兼课的: 3、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取消一年内各种业务评优的资格,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下一年度班主任竞聘资格。其分管的校长、主任、副主任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 ?1、以获利为目的向学生、家长宣传,到指定的地方购买(或者直接摊派)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2、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的; 3、动员、引诱学生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补习班的; 4、自己辅导学生一次超过三人的; 5、引诱学生参加培训班不成,利用调位等手段报复学生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取消一年内各种业务评优的资格,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取消近三年班主任竞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其分管的校长、主任、副主任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三项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或A级),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387元/月),调离原岗位。 1、动员学生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从中收取回扣的; 2、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的; 3、本人或伙同他人组织校外培训班,或在其中带课的。 第五条??以上情形中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获取的经济利益,全部予以清退。 第六条??有以上情形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处理,由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街道教委和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受到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街道教委或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条??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督办或者直接查出的有偿家教等行为,按照《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滕教字〔2015〕55 号)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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