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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办组由业主和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构成,此中业主所占比率不得低于筹办组总人数的
三分之二。筹办组组长由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当。”
第二章投票权数
第三条业主大会确立业主投票权数,能够依据以下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的面积计算;
还没有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还没有进行
实测的,暂按房子买卖合同记录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依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立业主投票权数,能够依据以下方法认定业
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依据专有部分的数目计算,一个专有部分
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还没有销售和虽己销售但还没有交托的
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
算;
(二)总人数依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依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商定车库、隶属于住所套房,不独自拥有投票权。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切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构成
依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宽泛性等因
素,确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构成(xx地区x名委员,xx地区x名委员,xx地区x名委员),在xx地区业主共同决策不进行选举的状况下,名额能够由其余xX地区进行选举。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立
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推行差额选举,差额
选举比率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依据预命名额和得票次序入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
条)。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介绍或许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立方式定为:
假如获取介绍的候选人不足x人,能够从自荐名单中选举;
假如人员仍旧不足,可考虑缓期增补选举;假如获取介绍的候选人恰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假如获取介绍的候选人超出x人,依据选举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
的xx地区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宽泛性以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命名单。介绍业主资
格由筹办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问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做事处协调停决,详见《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
员候选人产生方法》。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本物业管理地区内的业主,并切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
(二)恪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例;
(三)典范执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
(四)热情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清廉,拥有社会公信力;
(五)拥有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必定组织能力;
(六)自己及直系家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地区的物业服务
公司及其关系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立的其余条件。
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办组应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察,经审察合格的候选人应该向全体业主公然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纳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
例按相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候选人总数许多于x人。为保证业主利益,依据本小区实质状况,确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名。
第十条筹办组应该将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地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签字向筹办组提出。筹办组应该在3目内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筹办组应该确立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然、公正、公正”的
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做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不参加本次选举的业主担当。必需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余公信力高的人士参加和监察。
第十二条筹办组应该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
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需文件及会议通告。通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址、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益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
等。
第十三条候选人在投票前能够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一定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布针对其余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自己或鼓动别人采纳诋毁、身体损害等方式攻击其余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办组经核实后须撤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候选人采纳非法手段获取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筹办组不得宣告该候选人入选,筹办组须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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