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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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降低医疗纠纷、事故发生,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深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主动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责任人及当事人应主动做好患者及家眷解释工作,并妥善保留病历,搜集和保留关于实物及证据等,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汇报后,应按关于要求立刻封存关于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汇报,向家眷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依照医务科汇报,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进行讨论和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经过法律路径处理,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判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负担我院医疗纠纷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担日常工作,其程序以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包含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责任及吸收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搜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关于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关于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判定教授进行医院内医疗纠纷判定。纠纷复杂者可暂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判定教授参加判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关于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判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判定目标: ⑴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存在缺点、应吸收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没有过失及医院是否应该负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 纠纷性质判定,初步判定是否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负担责任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纠纷,激励当事科室和家眷经过协商给予处理,不影响日常考评和年底核实,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汇报,事后必须在医务科立案,在医务科指导下和家眷签署关于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关于法律要求,防止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责任人对科室医疗安全负总责;通常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追究护士、护士长对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判定,和经过法律路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处理,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处理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判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有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能够防止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判定为属医疗事故。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发,并造成严重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认为属能够防止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点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点、医德医风缺点或其它缺点,但够不上“能够防止”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点,但该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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