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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
项目序号
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1
信息公示
1.1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资质、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责任人等信息。
2
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2.2
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3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2.4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2.5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3
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食品在保质期内。
3.2
食品感官性状正常。
3.3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5
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6
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7
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4
从业人员
管理
4.1
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的情形。
4.2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无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5
经营过程
控制情况
5.1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2
食品贮存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5.3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5.4
对销售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5.5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5.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5.7
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5.8
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9
按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10
食品销售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5.11
不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1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14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
食用农产品
销售
6.1
畜禽产品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2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7
进口食品销售
7.1
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2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有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8
现场制售
8.1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取得健康证明。
8.2
食品操作区域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3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相互分开。
8.4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8.5
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8.6
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8.7
现场制售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温度要求的保质期应当以小时计。
9
特殊食品销售
9.1
经营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标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9.2
保健食品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9.3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9.4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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