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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对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秩序,防范地下管线破损泄漏、爆炸、路面塌陷、触电、信号中断等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破除、降水、管线改迁、焊割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 第五条项目要全面学习掌握地下管线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对管线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管线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承担“谁破坏、谁负责”的管线保护责任。 第六条项目施工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和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地下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具体位置确认、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进行技术交底、编制应急预案、产权单位现场指导确认或旁站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施工作业对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应遵循“六到位”的原则,即“地下管线确认到位、安全保护方案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作业全过程监控到位、应急措施到位、履行建设程序到位”。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八条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设施图和管线产权单位的交底,及时组织现场实地探明既有地下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具体位置、埋深、走向等核查确认工作。 第九条项目应联系地下管线产权等单位到施工现场对现场管线情况进行交底,交底时需明确各类管线最近的阀门或控制开关地点、相关操作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必要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综合协调会。 第十条项目应按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施工作业前与管线产权等单位签订管线安全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项目应根据地下管线现状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要求,编制管线专项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等审批同意后实施。管线专项保护方案应具有针对性,方案中应包含管线保护范围、管线分布图、作业保护措施、沉降控制标准、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必须组织现场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向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交明管线位置、保护开挖范围及措施、潜在安全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和产权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第三章管线探查和保护 第十三条项目应向建设单位索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主要包括: 1.管线的种类和数量。 2.管线位置及误差。 3.管线安全距离或范围。 4.管径大小及材质。 5.管线运行情况及需特殊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6.管线产权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现场对既有地下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的具体位置、埋深、走向等核查确认应采用人工探挖为主,仪器探测为辅,人工和仪器探测相结合的方式,核查清楚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人工探挖完成后,再次在探挖沟槽底部采用仪器进行探测,并根据综合探查结果合理开展下一步工序。遇到不明管线、管线产权不明或未发现管线图上标明的管线,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反馈。现场核查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核查 \t /load/_blank 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现场地下管线核查确认时,项目应约请管线产权单位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现场标注,明确施工作业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置深度及走向变化。在人工探查作业结束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管线标注。 管线标注应明确、醒目、牢固,便于识别,利于保护。 第十六条人工探槽应采用井字形或圆形,严禁采用一字型探槽进行探测,遇到检查井时,要开井查看井内管线走向、深度,再围绕井周边进行挖探。探槽深度超过1.5m应采取临时支护及放坡措施。在污水、雨水、油气等深沟(检查井)内作业,要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探明后,项目应约请管线产权单位对探明的管线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应明确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联系电话以及管线材质、功能、铺设时间、结构形式、埋深和走向等。并根据施工特点和管线产权单位的要求,对裸露的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已知既有地下管线必须实地设置开挖保护警戒区,标画警戒线或拉设警示带,设置并保持显著警示标识牌。 禁止在未划定管线保护范围前实施机械挖掘,禁止在已探明管线的安全距离内实施对管线具有强烈扰动性质的机械作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项目应告知管线产权单位派专人进驻现场指导作业。 1.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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