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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按照X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遵循预防为主、实事求是、经济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是本单位承办法律纠纷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办法制定的职责。其他业务部门有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义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下属子公司适用本办法。子公司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统一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
第七条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 决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承办单位及代理人;
(二) 审批法律事务部门报送的案件处理方案;
(三) 统一安排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搜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
(二)对重大、疑难法律纠纷案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处理方案;
(三)需要外聘律师或中介机构,应向总法律顾问提出建议,并对外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向总法律顾问 \t /load/_blank 报告案件处理方案,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五)牵头协调处理下属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六)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业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完成本级法人法律纠纷案件台帐的登记,案件材料的收集和存阵档;各类诉讼案件报表的收集、填写和上报;
(八)完成与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类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二)发生经济纠纷,业务部门要按照法律事务部门的要求,提供与纠纷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安排专人协助法律事务部门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提供其他方面的支持;
(三)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门 \t /load/_blank 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四)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实行法人管理原则,具体由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单位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涉及非法人单位的,该单位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统一处理。
非法人单位移送至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主管单位也可根据案件情况授权涉案单位处理。授权单位应加强对被授权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被授权单位应当按照授权,谨慎、负责地处理案件,并及时向授权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章 ?内部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减少诉累和不合理的支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由争议各方的总法律顾问或者有关负责人出面友好协商解决。
争议各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协调解决。
未经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争议各方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接到协调处理申请书后,应及时报告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批准受理后,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权威人士参与,聘请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协调处理申请书应包括争议各方名称、争议事实与理由、请求处理事项和争议各方领导出面协商处理的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带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接到协调处理申请书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案件在报总法律顾问同意后,可延长二个月的协调处理时间。
第十五条 ?经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争议各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争议各方要按和解协议诚实履行。
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十六条 ?争议各方如不能在争议协调处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向争议各方出具终止协调的书面通知,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四章 ?未形成诉讼和仲裁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未形成诉讼和仲裁的经济纠纷事件,实行法人负责制,本级法人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收到的经济纠纷事件材料、律师函等涉及企业经济纠纷方面的文书,按照文书陈述的事实,交由本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由子公司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事件,由具体施工的子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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