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宁波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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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宁波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境内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 第四条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该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在参与非本企业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损失; (二)医疗费用; (三)人员伤残。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人员清单,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的,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十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从业人员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损失; (二)医疗费用; (三)人员伤残。 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部分 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清污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每人救援费用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六条 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事故鉴定费用(以下简称“法律及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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