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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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本项目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以下通运输厅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增减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7. 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 8.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 为应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 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 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5. 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设计文件和经复核批复的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计量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因施工条件、环境、水文地质等情况及一些不可预见因素,需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型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运营和环保; 2. 不得降低使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 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 4. 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 兼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6. 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7. 由于不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施工而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施工浪费和施工补救措施,不在工程变更之列。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论证 第九条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变更工程的部位、内容、以及变更的理由。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较为复杂的一般设计变更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由南(北)区指挥部审批,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工程设计变更经最后一级审批单位核准后方可生效,此前各级审核结果均做报审之用。 (一)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 提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如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须附地方政府的书面资料)]按《设计变更申请表》的要求将初步设计变更资料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调查,并对变更的合同符合性、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地市业主代表处对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后上报南(北)区指挥部; 2. 南(北)区指挥部合约部对变更项目的合同符合性审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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