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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一、分类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
条规定,我市市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 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指公共区域内废弃的适宜回收和 资源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类(报纸、宣传单张、食品及
物品等包装纸盒、购物纸袋、饮料及牛奶等纸包装、方便 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餐具等)、 废塑料(塑料袋、
塑料餐具、塑料瓶等)、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等金属生
活用品)、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等玻璃制品)
餐厨垃圾:是指市场内废弃的易腐性垃圾,如废弃的
蔬菜、瓜果、花卉、甘蔗皮、榴莲壳、椰子壳及各种瓜果皮 核;鸡、鸭、鱼等动物废弃内脏等等。
有害垃圾:主要是农贸市场废弃的废荧光灯管、废
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
的其他所有市场垃圾。包括市场中卫生纸 面巾纸 餐巾纸、卫生巾 湿巾纸、纺织品、陶瓷制品、烟蒂等。
二、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为灰色。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其标志分
别为:
三、分类方法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张贴宣传海报,动员经营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应按规定设置数量适量的四类生活垃圾 收集容器,监督经营者、动员消费者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 对市场内清洁工人进行培训,使其按规定分类收集市场垃圾。
市场经营者自备垃圾桶,分类收集本档位产生的废
弃瓜果蔬菜等有机易腐垃圾,并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
他垃圾分类投放至市场设置的分类收集容器。
市场清洁工人必须分类收集市场内产生的垃圾,并 负责对垃圾进行二次分类。
市场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由城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可回收物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有偿回收或自行送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有 害垃圾投放至市场有害垃圾回收容器,一定数量后通知所在 地城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区(县 级市)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并由区(县级市)城管行政管 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场生活垃圾排放时,应将垃圾准确投入收集容器,
防止影响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
废纸类排放前,应去除塑料封面、外封套、钉针等, 并铺平迭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利乐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碎玻璃等坚硬锋利物品应用纸包好, 以免伤人。
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可回收物分拣、
贮存不得影响市场环境卫生,并摆放有序。
四、《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
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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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 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 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 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 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 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 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 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 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 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 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 等。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
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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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 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 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 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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