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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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日本环境法的发展一直受到亚洲国家的关注。这与日本深受公害教训并成功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关。同时日本环境法的发展经验深深影响着诸如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环境法发展。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这一法案是日本环境法发展历史上的第三个环境基本法(之前的两个为1967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2的《自然环境保全法》)。那么,《环境基本法》是怎样产生的?它与日本前两个环境基本法相比有哪些革新?它的出现对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有什么启示?日本三个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历程又对我国环境法的未来发展有什么借鉴意义?这些都成为比较环境法上可钻研的课题。本文即对此作一探讨。 一、 公害控制立法的形成 环境基本法,在国家政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表达国家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政策和方针,规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基本法是将宪法和其他单行环境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即环境基本法提供国家基本环境政策、方针和制度框架,单行环境法律则具体规定实施内容。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和《自然环境保全法》(1972年)到《环境基本法》(1993年)的过程。 《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是日本公害防治和自然保护方面两个平行的基本法,在克服公害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经济与环境的双向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法律功能。 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叶,以19世纪明治维新为转折,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明治时期的工业革命带着强烈的军事色彩。“富国强兵”的号召极大地刺激了日本矿业的发展。矿害成为此间主要的环境公害。明治第一起公害案件是足尾铜矿矿毒事件。此外,还有日立矿山烟毒、大阪碱业会社二氧化硫事件。为了防止公害事件对利用土地开发矿业带来阻碍,明治20年(1888年),大阪府制定了《煤烟管理令》;明治44年(1912年)日本制定了《工场法》;另外,《土地收用法》在控制矿害蔓延方面起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与公害防止平行发展的日本自然保护立法,始于明治6年(1874年)。太政官布达设立的自然公园制度,指定除东京的上野和浅草等都市以外的自然风景名胜地为公园,由地方县政府实行管理。明治30年(1898年)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制定了《森林法》;1919年,为了保护野生的鸟兽不受滥捕而灭绝,制定了《狩猎法》。受美国设立黄石国家公园的影响,明治44年(1912年)议会审议了国家设置国立大公园的建议。1920年,为了对都市内的景观地区予以保护,日本制定了《都市计划法》;在1932年,又制定了《国立公园法》。 20世纪上半期,两次世界大战对日本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发展军需工业的政策下,日本经济实行了以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为中心的、以生产力扩充和粮食增产为总方针的路线。公害型产业迅速在日本发展。二战后,日本为了恢复战争带来的国土荒芜和产业破坏,更为了能够赶上欧美国家,开始追求片面的经济增长。急剧扩张的经济张力给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公害问题成为60、70年代日本日益尖锐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民众高涨的反公害运动推动了政府进行公害控制立法的步伐。到50年代末,日本制定了保护水质和防止水污染的《水质综合法》和《工场排水法》(1959),保护大气的《烟煤控制法》(1962),但是,国家公害立法并未真正引起重视。公害防止和经济增长之间,后者仍占绝对主导的地位。直到50年代四大公害赔偿案件发生,公害的危害性在诉诸法院的情况下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公害损害的因果关系的法律确认和事后的法律救济给公害立法提出了新的契机。 20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始了所谓的“环境时代”。日本也掀起了环境立法的高潮。1970年底召开的第64届临时国会,一次就通过了新制定和修改的14部环境法律,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现行的环境法多形成于这个时期。1973年后还制定了《环境厅设置法》,《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关于特定工场整备防止公害组织的法律》,《自然环境保全法》,《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恶臭防止法》。这个时期的立法成就,一方面是完善了单行环境法律;另一方面,形成了公害防止方面和自然保护方面的两个综合性的基本法即《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这段时期促进日本环境立法蓬勃发展的社会动因可以说有四:一是公害问题的司法审判唤醒了民众对环境危机的警惕;二是战后30年的稳定发展,公民的环境科学知识和政治素质大大提高;三是第一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将环境问题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考虑,并要求各国在立法上保障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四是政府将环境管理纳入了国家职能管辖,于1971年设置了环境厅,有效地促进了环境行政和环境立法。 《公害对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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