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记》与《王禹记》与李学勤先生辩乐记作者问题兼论学术信息交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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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记》与《王禹记》与李学勤先生辩乐记作者问题兼论学术信息交流 李学勤先生的“公孙尼子与易传”(见《宋史》第35卷)。以下简称“李文”)一文通过文字比较,认为是《乐记》沿袭《易传》,而不是相反;又通过其他考证,认为《乐记》为孔子再传弟子公孙尼子所作,故《易传》产生年代还要更早一些,与孔子直接有关。本文赞同《乐记》沿袭《易传》之说,而对公孙尼子作《乐记》说不敢苟同,愿就此提出愚见,与李学勤先生商榷,并由此说到学术信息交流问题,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 刘德作《乐记》之前是否存在儒家乐论经典 李文为公孙尼子作《乐记》说直接间接提出近十条依据。现对此十条逐一进行辩驳。 (一)李文说:“西汉时有两种《乐记》并存,一种是河间献王和毛生等所辑成,后传至王禹,献上;另一种是刘向校书所得,与王禹所献不同。刘向所得是《汉志》的《乐记》二十三篇,王禹所传在《汉志》中则称为《王禹记》二十四篇。古《乐记》既出,《王禹记》就衰微以至亡佚。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书绝不可混淆起来”,即认为《乐记》与《王禹记》是作者不同的两种书。此说的依据是李文引录之《汉书·艺文志·六艺略》乐类于著录“《乐记》二十三篇,《王禹记》二十四篇”后所述关于《乐记》作者及其传本的一段文字: 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六国之君,魏文候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儒,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献八佾之舞,与制氏不相远。其内史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二十四卷《记》。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基道寝以益微。 李文此说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上述《艺文志》文字前尚有与之相关的几句:“周衰俱坏,乐尤微眇,以音律为节,故无遗法。”所谓“周衰俱坏,乐尤微眇,……故无遗法。汉兴……不能言其义”,所谓“禹……数言其义”,是说刘德作《乐记》前不存在儒家乐论经典,没有理论依据,无法理解“雅乐”之义,直至刘德作《乐记》后才有可能从理论高度说明“雅乐”的意义。《艺文志》以“不能言其义”与“数言其义”前后对比,用意即在突出刘德所作《乐记》的历史意义。可见,刘德之前并不存在《乐记》,李文“古《乐记》”之说不能成立。 2.所谓“与禹不同”,只能是传本的不同,而不是作者的不同。其理由如下:①《艺文志》只说“河间献王……与毛生等……作《乐记》”,而未说《乐记》有其他作者,如从整体理解此段文字,而不割裂文意,断章取义,自应得出这一结论。②如果确实存在不同作者的两本《乐记》,就理应同时写明两书的作者,以示区别,而无只写一书作者之理。③史书并无刘德之后发现先秦《乐记》的记载。上列《艺文志》原文说明刘德作《乐记》前不存在儒家乐论经典,当然也毫无刘向发现先秦《乐记》之意。④刘德所作《乐记》如此重要,《艺文志》故而记之竹帛,大书特书。如存在先秦《乐记》其价值自然更大,就更应大书特书,而断无不提此事,不记作者之理。⑤如刘向所校确是另一作者的《乐记》,《艺文志》在提及它与王禹所献《乐记》不同时,就应说“与河间献王不同”。《艺文志》却不如此说,而只说“与禹不同”,可见其所指为传本之异,而非作者之别。⑥《艺文志》著录乐类书曰:“《乐记》二十三篇,《王禹记》二十四篇。如这是指不同作者的两种《乐记》,则按《艺文志》其他各类体例,前者应写明作者,后者则应称为“刘德记”或“刘德乐记”。《艺文志》并未如此著录,且称后者为“王禹记”,这就更说明此处只有传本之异,而不存在作者之别。⑦《艺文志》论语类著录之“《论语》古二十一篇,《齐》二十二篇,《鲁》二十篇”同为《论语》之不同传本,孝经类著录之“《孝经古孔乐》一篇《孝经》一篇”同为《孝经》之不同传本,其体例与乐类之著录相同,这也助于说明“《乐记》二十三篇”与“《王禹记》二十四篇”是传本之异而非作者之别。 3.上列《艺文志》原文还突出记载乐人窦公向汉文帝献《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事,接着,便说“河间献王……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此处文字前后照应,不仅说明刘德所作《乐记》曾采用《周官》文字(即《大司乐》章),而且表明《乐记》与窦公献《周官》一事有关。今存《乐记》十一篇并无此类文字,但据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刘向《别录》著录《乐记》其余十二篇篇目中有《窦公》一篇,马国翰注云:“按,即《周礼·春官·大司乐篇》。《汉书·艺文志》云:‘六国之君,魏文候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也。’”注文之意是,《窦公》一篇即记《艺文志》所载窦公向汉文帝献《周官》之《大司乐》章事。这当然是一种揣测。但《艺文志》说到《乐记》所采文字时,对其他各书根本不提,对诸子(包括采用最多的荀子)也只是笼统地一提了之,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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